首页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发布日期:2000-12-19

中国21世纪议程
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


目 录

第一章 预言

第二章 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A.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

B.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

第三章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

A.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

B.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的实施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

A.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B.促进经济发展

C.有效利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

D.建立综合的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体系

第五章 费用与资金机制

A.《中国21世纪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B.《中国21世纪议程》发展基金

C.可持续发展财税、经济法规建设

第六章 教育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

A.健全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

B.教育建设

C.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

D.科学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E.可持续发展信息系统

F.不断完善《中国21世纪议程》

第七章 人口、居民消费和社会服务

A. 控制人口增长与提高人口素质

B. 引导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C. 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与第三产业

第八章 消除贫困

A. 消除贫困

第九章 卫生与健康

A.满足基本的保健需求

B.减少因环境污染和公害引起的健康危害

C.控制传染病

D.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E.保护易受害的群体

F.迎接城市的卫生挑战

第十章 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

A.城市化与人类住区管理

B.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人类住区功能

C.改善人类住区环境

D.向所有的人提供适当住房

E.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F.建筑节能和提高住区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章 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A.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

B.加强食物安全和预警系统

C.调整农业结构,优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组合

D.提高农业投入和农业综合生产力

E.农业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F.发展可持续性农业科学技术

G.发展乡镇企业和建设农村乡镇中心

第十二章 工业与交通、通讯业的可持续发展

A.改善工业结构和布局

B.开展清洁生产和生产绿色产品

C.工业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D.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

E.加强交通、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和消费

A.综合能源规划和管理

B.提高能源效率与节能

C.推广少污染的煤炭开采技术和清洁煤技术

D.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A.建立基于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

B.在自然资源管理决策中推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

C.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D.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可持续利用

E.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F.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

G.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H.草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A.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第十六章 荒漠化防治

A.荒漠化土地综合整治与管理

B.北方荒漠化地区经济发展

C.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D.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章 防灾减灾

A.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

B.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C.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加重的自然灾害

第十八章 保护大气层

A.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治酸雨

B.防止平流层臭氧耗损

C.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D.气候变化的监测、预报及服务系统的建设

第十九章 固体废物的无害化管理

A.固体废物的处理与管理

B.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和无害化管理

C.生活垃圾管理和无害化系统

D.废旧物资的资源化管理

第二十章 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章 附录

第一章 预言

1.1 本 世 纪 以 来 , 随 着 科 技 进 步 和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极 大 提 高 , 人 类 创 造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物 质 财 富 , 加 速 推 进 了 文 明 发 展 的 进 程 。 与 此 同 时 , 人 口 剧 增 、 资 源 过 度 消 耗 、 环 境 污 染 、 生 态 破 坏 和 南 北 差 距 扩 大 等 日 益 突 出 , 成 为 全 球 性 的 重 大 问 题 , 严 重 地 阻 碍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人 民 生 活 质 量 的 提 高 , 继 而 威 胁 着 全 人 类 的 未 来 生 存 和 发 展 。 在 这 种 严 峻 形 势 下 , 人 类 不 得 不 重 新 审 视 自 己 的 社 会 经 济 行 为 和 走 过 的 历 程 , 认 识 到 通 过 高 消 耗 追 求 经 济 数 量 增 长 和 “ 先 污 染 后 治 理 ” 的 传 统 发 展 模 式 已 不 再 适 应 当 今 和 未 来 发 展 的 要 求 , 而 必 须 努 力 寻 求 一 条 经 济 、 社 会 、 环 境 和 资 源 相 互 协 调 的 、 既 能 满 足 当 代 人 的 需 求 而 又 不 对 满 足 后 代 人 需 求 的 能 力 构 成 危 害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

1.2 制 定 和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 是 中 国 在 未 来 和 下 一 世 纪 发 展 的 自 身 需 要 和 必 然 选 择 。 中 国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 要 提 高 社 会 生 产 力 、 增 强 综 合 国 力 和 不 断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 就 必 须 毫 不 动 摇 地 把 发 展 国 民 经 济 放 在 第 一 位 , 各 项 工 作 都 要 紧 紧 围 绕 经 济 建 设 这 个 中 心 来 开 展 。 中 国 是 在 人 口 基 数 大 , 人 均 资 源 少 , 经 济 和 科 技 水 平 都 比 较 落 后 的 条 件 下 实 现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 使 本 来 就 已 经 短 缺 的 资 源 和 脆 弱 的 环 境 面 临 更 大 的 压 力 。 在 这 种 形 势 下 , 中 国 政 府 只 有 遵 循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战 略 思 路 , 从 国 家 整 体 的 高 度 上 协 调 和 组 织 各 部 门 、 各 地 方 、 各 社 会 阶 层 和 全 体 人 民 的 行 动 , 才 能 顺 利 完 成 已 确 定 的 第 二 步 、 第 三 步 战 略 目 标 , 即 在 本 世 纪 末 实 现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比 1980 年 翻 两 番 和 下 一 世 纪 中 叶 人 均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达 到 中 等 发 达 国 家 水 平 , 同 时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实 现 国 家 长 期 、 稳 定 发 展 。

1.3 1992 年 6 月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在 巴 西 里 约 热 内 卢 召 开 。 会 议 通 过 了 《 里 约 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 、 《 21 世 纪 议 程 》 、 《 关 于 森 林 问 题 的 原 则 声 明 》 等 重 要 文 件 并 开 放 签 署 了 联 合 国 《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 联 合 国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 充 分 体 现 了 当 今 人 类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新 思 想 , 反 映 了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领 域 合 作 的 全 球 共 识 和 最 高 级 别 的 政 治 承 诺 。 《 21 世 纪 议 程 》 要 求 各 国 制 订 和 组 织 实 施 相 应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 计 划 和 政 策 , 迎 接 人 类 社 会 面 临 的 共 同 挑 战 。 因 此 , 执 行 《 21 世 纪 议 程 》 , 不 但 促 使 各 个 国 家 走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 还 将 是 各 国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保 护 全 球 环 境 的 新 开 端 。

1.4 中 国 政 府 高 度 重 视 联 合 国 环 境 和 发 展 大 会 , 李 鹏 总 理 率 团 出 席 会 议 并 承 诺 要 认 真 履 行 会 议 所 通 过 的 各 项 文 件 。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后 不 久 , 中 国 政 府 即 提 出 了 促 进 中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 十 大 对 策 ”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委 员 会 在 1992 年 7 月 2 日 召 开 的 第 23 次 会 议 上 决 定 由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和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牵 头 , 组 织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和 机 构 编 制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根 据 国 务 院 环 委 会 的 部 署 , 同 年 8 月 成 立 了 由 国 家 计 委 副 主 任 和 国 家 科 委 副 主 任 任 组 长 的 跨 部 门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议 程 文 本 和 相 应 的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 组 成 了 有 52 个 部 门 、 300 余 名 专 家 参 加 的 工 作 小 组 。 国 家 计 委 和 国 家 科 委 联 合 成 立 了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管 理 中 心 ” , 具 体 承 办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经 共 同 努 力 , 于 1993 年 4 月 完 成 了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的 第 一 稿 , 共 40 章 , 120 万 字 , 184 个 方 案 领 域 , 内 容 覆 盖 了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 资 源 、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 政 策 和 行 动 框 架 。 以 后 在 广 泛 征 求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中 、 外 专 家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经 中 、 外 专 家 组 多 次 修 改 , 最 后 完 成 了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它 共 设 20 章 、 78 个 方 案 领 域 , 突 出 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总 体 战 略 思 想 , 更 为 简 明 、 扼 要 。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 作 为 议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 将 集 中 力 量 和 优 势 , 解 决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过 程 中 优 先 领 域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目 前 正 在 编 制 之 中 。

1.5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编 制 工 作 是 在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UNDP)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下 进 行 的 , 编 制 和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已 被 列 为 中 国 政 府 和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的 正 式 合 作 项 目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几 次 派 出 咨 询 专 家 小 组 来 华 , 通 过 与 中 方 专 家 共 同 工 作 和 国 际 研 讨 会 等 方 式 , 在 文 本 制 定 等 方 面 给 予 了 很 大 的 帮 助 , 使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文 本 基 本 符 合 国 际 规 范 。 除 此 , 这 项 工 作 还 引 起 了 国 际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国 外 很 多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的 和 国 际 组 织 高 级 人 士 主 动 表 示 , 愿 意 以 多 种 方 式 支 持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及 其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的 实 施 。

1.6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文 本 与 全 球 《 21 世 纪 议 程 》 相 呼 应 , 根 据 中 国 国 情 而 编 制 的 , 广 泛 吸 纳 、 集 中 了 政 府 各 部 门 正 在 组 织 进 行 和 将 要 实 施 的 各 类 计 划 , 具 有 综 合 性 、 指 导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阐 明 了 中 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和 对 策 。 20 章 内 容 可 分 为 四 大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涉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 包 括 第 1 , 2 , 3 , 5 , 6 和 20 等 6 章 。 第 二 部 分 涉 及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内 容 , 包 括 第 7 , 8 , 9 , 10 和 17 章 等 共 5 章 。 第 三 部 分 涉 及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内 容 , 包 括 第 4 , 11 , 12 和 13 章 等 共 4 章 。 第 四 部 分 涉 及 资 源 与 环 境 的 合 理 利 用 与 保 护 , 包 括 第 14 , 15 , 16 , 18 和 19 章 等 共 5 章 。 每 章 均 设 导 言 和 方 案 领 域 两 部 分 。 导 言 重 点 阐 明 该 章 的 目 的 、 意 义 及 其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整 体 战 略 中 的 地 位 、 作 用 ; 每 一 个 方 案 领 域 又 分 为 三 部 分 : 首 先 在 行 动 依 据 里 扼 要 说 明 本 方 案 领 域 所 要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 其 次 是 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所 制 定 目 标 , 最 后 是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所 要 实 施 的 行 动 。

1.7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过 程 中 , 中 国 将 与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 开 展 卓 有 成 效 的 双 边 、 多 边 合 作 , 为 创 造 一 个 更 安 全 、 更 繁 荣 、 更 美 好 的 未 来 而 努 力 。 因 此 , 及 时 制 定 和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必 然 成 为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的 重 要 内 容 。 同 时 , 也 充 分 反 映 了 中 国 政 府 以 强 烈 的 历 史 使 命 感 和 责 任 感 , 去 完 成 对 国 际 社 会 应 尽 的 义 务 和 不 懈 地 为 全 人 类 共 同 事 业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的 决 心 。

1.8 中 国 政 府 有 决 心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不 单 是 因 为 高 层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这 项 重 大 行 动 , 而 且 在 全 国 有 一 个 有 利 于 经 济 稳 定 发 展 、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和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大 环 境 。 从 八 十 年 代 初 以 来 , 中 国 政 府 开 始 把 计 划 生 育 和 环 境 保 护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两 项 基 本 国 策 。 环 境 保 护 已 经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中 长 期 和 年 度 计 划 之 中 。 国 家 制 定 和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 政 策 , 按 照 同 时 处 理 好 经 济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关 系 的 指 导 思 想 开 展 工 作 , 已 取 得 很 大 成 绩 , 形 成 了 一 条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环 境 保 护 道 路 。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认 识 到 , 只 有 将 经 济 、 社 会 的 发 展 与 资 源 、 环 境 相 协 调 、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 才 是 中 国 发 展 的 前 途 所 在 。 中 国 通 过 双 边 、 多 边 方 式 , 与 有 关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已 经 开 展 了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合 作 研 究 , 建 立 了 长 期 合 作 关 系 。 在 这 样 的 基 础 上 , 中 国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必 将 得 到 全 国 各 部 门 、 各 地 方 的 热 烈 响 应 和 支 持 , 以 及 国 际 社 会 的 关 注 和 支 持 。

1.9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及 其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所 需 的 资 金 , 将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 中 国 各 级 政 府 将 作 为 投 资 主 体 , 对 实 施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 保 证 每 年 一 定 的 投 入 强 度 , 同 时 广 泛 吸 纳 非 政 府 方 面 的 资 金 和 争 取 国 际 社 会 的 援 助 与 合 作 。

1.10 编 制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文 本 仅 是 制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整 体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过 程 的 开 始 , 还 要 在 关 系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大 领 域 内 , 制 定 《 中 国 2 1 世 纪 议 程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 和 配 套 的 实 施 指 南 等 , 形 成 完 整 的 战 略 和 行 动 体 系 。 更 重 要 的 是 , 通 过 深 入 的 协 调 、 细 致 工 作 , 将 《 中 国 2 1 世 纪 议 程 》 及 其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逐 步 纳 入 各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和 规 划 , 以 及 相 关 的 重 大 工 作 和 行 动 中 去 。 随 着 认 识 的 不 断 深 化 和 工 作 拓 展 , 《 中 国 2 1 世 纪 议 程 》 将 要 不 断 作 出 必 要 的 调 整 和 完 善 。

第二章 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

导言

2.1 可 持 续 发 展 对 于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同 样 是 必 要 的 战 略 选 择 , 但 是 对 于 像 中 国 这 样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前 提 是 发 展 。 为 满 足 全 体 人 民 的 基 本 需 求 和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 必 须 保 持 较 快 的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 并 逐 步 改 善 发 展 的 质 量 , 这 是 满 足 目 前 和 将 来 中 国 人 民 需 要 和 增 强 综 合 国 力 的 一 个 主 要 途 径 。 只 有 当 经 济 增 长 率 达 到 和 保 持 一 定 的 水 平 , 才 有 可 能 不 断 消 除 贫 困 ,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才 会 逐 步 提 高 , 并 且 提 供 必 要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 支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 在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 必 须 做 到 自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与 保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 即 逐 步 走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轨 道 上 来 , 在 提 高 质 量 、 优 化 结 构 、 增 进 效 益 的 基 础 上 , 保 持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以 平 均 每 年 8% ~ 9% 的 速 度 增 长 。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十 年 规 划 提 出 的 到 2000 年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a) 继 续 以 保 证 粮 食 、 棉 花 持 续 增 长 为 重 点 , 促 进 林 、 牧 、 副 、 渔 各 业 全 面 发 展 , 粮 食 产 量 将 达 到 5 亿 吨 ;

(b) 一 次 能 源 产 量 达 到 14 亿 吨 标 准 煤 , 发 电 量 增 加 到 13000 亿 千 瓦?时 左 右 , 特 别 要 发 挥 水 电 优 势 , 发 展 热 电 联 产 以 及 核 电 ; 同 时 大 力 推 进 节 能 工 作 , 使 年 节 能 率 平 均 达 3% 以 上 ;

(c) 铁 路 、 公 路 、 水 运 和 空 运 组 成 综 合 运 输 体 系 。 铁 路 货 运 量 要 增 加 到 21 亿 吨 左 右 , 沿 海 港 口 吞 吐 能 力 达 到 11 亿 吨 以 上 。 以 发 展 长 途 电 话 自 动 化 、 提 高 电 话 普 及 率 为 中 心 , 形 成 方 便 的 通 信 网 络 ;

(d) 钢 产 量 达 到 1 .2 亿 吨 以 上 , 化 肥 达 到 1.2 亿 吨 左 右 ( 标 准 肥 ) , 乙 烯 产 量 发 展 到 400 万 吨 左 右 , 产 品 质 量 也 要 全 面 提 高 ;

(e)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和 管 理 水 平 , 力 争 科 技 进 步 对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率 从 目 前 的 30% 左 右 提 高 到 50% 左 右 。

2.2 中 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注 重 谋 求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为 此 将 努 力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控 制 人 口 数 量 ,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和 改 善 人 口 结 构 , 在 2000 年 前 争 取 将 人 口 增 长 率 控 制 在 12.5 ‰ 以 内 , 坚 持 优 生 优 育 ; 建 立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 同 时 引 导 适 度 消 费 ; 发 展 社 会 科 学 ,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良 的 思 想 文 化 传 统 , 致 力 于 文 化 的 革 新 ; 发 扬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优 越 性 , 不 断 改 善 政 治 和 社 会 环 境 , 保 持 全 社 会 的 安 定 团 结 ; 大 力 发 展 教 育 和 文 化 事 业 , 开 展 职 业 培 训 、 职 业 道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教 育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科 学 文 化 水 平 , 培 养 一 代 又 一 代 有 理 想 、 有 道 德 、 有 文 化 、 有 纪 律 的 新 人 ; 发 展 城 镇 住 宅 建 设 , 同 时 改 善 城 乡 居 民 居 住 环 境 和 提 高 社 会 综 合 服 务 及 医 疗 卫 生 水 平 ; 通 过 广 泛 的 宣 传 、 教 育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 特 别 是 各 级 领 导 人 员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识 和 实 施 能 力 , 促 进 广 大 民 众 积 极 参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建 设 。

2.3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建 立 在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和 良 好 的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上 。 国 家 保 护 整 个 生 命 支 撑 系 统 和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 解 决 水 土 流 失 和 荒 漠 化 等 重 大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 保 持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供 给 能 力 , 避 免 侵 害 脆 弱 的 生 态 系 统 ; 发 展 森 林 和 改 善 城 乡 生 态 环 境 ; 预 防 和 控 制 环 境 破 坏 和 污 染 , 积 极 治 理 和 恢 复 已 遭 破 坏 和 污 染 的 环 境 ; 同 时 积 极 参 与 保 护 全 球 环 境 、 生 态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活 动 。 到 2000 年 , 使 环 境 污 染 基 本 得 到 控 制 , 重 点 城 市 的 环 境 质 量 有 所 提 高 , 自 然 生 态 恶 化 的 趋 势 有 所 减 缓 , 逐 步 使 资 源 、 环 境 与 经 济 、 社 会 的 发 展 相 互 协 调 。 到 2000 年 的 具 体 目 标 如 下 :

(a)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量 控 制 在 300 亿 吨 左 右 ,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84% ,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达 到 20% 左 右 ;

(b)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控 制 在 2100 ~ 2300 万 吨 , 工 业 废 气 处 理 率 达 到 90% , 城 市 居 民 燃 气 化 率 达 60% , 集 中 供 热 面 积 达 到 4.7 亿 平 方 米 ;

(c)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率 达 到 45% - 50% , 控 制 有 毒 有 害 废 物 污 染 ;

(d) 交 通 干 线 噪 声 等 效 声 级 维 持 1990 年 水 平 , 城 市 环 境 噪 声 达 标 率 比 1990 年 提 高 15 ~ 20 个 百 分 点 ;

(e) 保 护 和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 大 力 植 树 造 林 , 1991 ~ 2000 年 净 增 有 林 地 面 积 1900 万 公 顷 左 右 , 全 国 森 林 覆 盖 率 达 到 15% ~ 16%左 右 ;

(f) 预 防 和 控 制 荒 漠 化 扩 展 ;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 今 后 每 年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2 ~ 4 万 平 方 公 里 ;

(g) 保 护 耕 地 资 源 , 控 制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 2000 年 耕 地 保 有 量 不 少 于 1.22 亿 公 顷 , 扩 大 耕 地 面 积 , 1991 ~ 2000 年 新 增 耕 地 面 积 330 万 公 顷 ;

(h) 全 国 各 类 自 然 保 护 区 面 积 达 到1亿 公 顷 , 占 国 土 面 积 的 7%; 同 时 注 意 保 护 所 有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

2.4 保 证 上 述 目 标 实 现 的 主 要 对 策 应 包 括 :

(a)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 加 速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

(b) 加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建 设 , 特 别 是 规 范 社 会 、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行 为 的 政 策 体 系 、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战 略 目 标 指 标 体 系 的 建 设 , 以 及 资 源 环 境 、 生 态 综 合 动 态 监 测 和 管 理 系 统 、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计 划 统 计 系 统 , 信 息 支 撑 系 统 , 以 及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 提 高 全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识 和 实 施 能 力 在 内 的 能 力 建 设 ;

(c)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 控 制 人 口 数 量 , 改 善 人 口 结 构 ;

(d) 因 地 制 宜 , 有 步 骤 地 推 广 可 持 续 农 业 技 术 ;

(e) 重 点 开 发 清 洁 煤 技 术 , 大 力 发 展 可 再 生 和 清 洁 能 源 ;

(f)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与 布 局 , 推 动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减 少 产 业 发 展 对 交 通 运 输 的 压 力 ;

(g) 大 力 推 广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 努 力 实 现 废 物 产 出 最 小 量 化 和 再 资 源 化 , 节 约 资 源 、 能 源 , 提 高 效 率 ;

(h) 加 速 “ 小 康 住 宅 ” 建 设 , 改 善 城 乡 居 民 居 住 环 境 条 件 ;

(i) 组 织 开 发 、 推 广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与 装 备 ;

(j) 加 强 对 水 资 源 的 保 护 和 污 水 处 理 , 保 护 、 扩 大 植 被 资 源 , 以 生 物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支 持 物 种 保 护 和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 努 力 提 高 土 地 生 产 力 , 减 少 自 然 灾 害 。

2.5 中 国 目 前 还 在 沿 袭 传 统 的 非 持 续 性 的 发 展 模 式 , 必 须 迅 速 地 扭 转 这 种 被 动 局 面 。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构 筑 了 一 个 综 合 性 的 、 长 期 的 、 渐 进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框 架 和 相 应 的 对 策 , 是 中 国 走 向 21 世 纪 和 争 取 美 好 未 来 的 新 起 点 。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的 实 施 需 要 在 中 国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各 部 门 、 各 地 区 的 协 调 行 动 ; 需 要 建 立 和 实 施 新 的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法 规 、 政 策 ; 需 要 逐 步 在 一 些 领 域 和 项 目 上 采 取 重 大 行 动 , 特 别 是 在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过 渡 的 过 程 中 , 尤 其 要 加 强 政 府 对 人 口 增 长 、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 实 行 综 合 性 决 策 、 管 理 和 监 督 ; 需 要 调 动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 全 国 人 民 的 共 同 参 与 和 不 懈 努 力 ; 需 要 得 到 国 际 社 会 的 广 泛 支 持 与 合 作 。

2.6 本 章 所 确 定 的 总 体 目 标 和 重 大 行 动 与 其 它 各 章 均 有 密 切 关 系 , 指 导 各 章 并 且 对 它 们 产 生 重 要 影 响 。 以 下 各 章 提 出 的 一 些 具 体 的 目 标 和 行 动 , 都 是 总 体 目 标 和 重 大 行 动 的 组 成 部 分 。

2.7 本 章 设 2 个 方 案 领 域 :

A.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

行 动 依 据

2.8 中 国 人 口 多 , 底 子 薄 , 只 有 保 持 较 快 的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 才 能 尽 快 消 除 贫 困 ,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 保 证 国 家 的 长 治 久 安 , 增 强 以 经 济 和 科 技 实 力 为 基 础 的 综 合 国 力 , 也 才 能 有 更 多 的 能 力 和 条 件 去 发 展 社 会 文 化 , 整 治 生 态 环 境 , 确 保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各 项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和 重 大 行 动 的 实 施 。

2.9 中 国 作 为 一 个 发 展 中 大 国 , 深 知 自 己 在 保 护 地 球 生 态 环 境 方 面 的 责 任 和 可 以 发 挥 的 重 要 作 用 。 中 国 政 府 本 着 对 人 民 、 对 社 会 和 对 后 代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 克 服 资 金 不 足 、 技 术 水 平 不 高 等 种 种 困 难 , 在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 保 护 环 境 、 消 除 贫 困 、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条 件 、 控 制 人 口 增 长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长 期 不 懈 的 努 力 。 80 年 代 以 来 , 中 国 政 府 已 把 计 划 生 育 和 环 境 保 护 列 为 基 本 国 策 , 并 逐 步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计 划 之 中 , 已 在 实 践 中 初 步 形 成 了 一 套 适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2.10 中 国 是 一 个 拥 有 11 亿 多 人 口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 庞 大 的 人 口 基 数 和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在 一 个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难 以 改 变 , 因 而 将 长 期 面 临 人 口 、 资 源 、 环 境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巨 大 压 力 和 尖 锐 矛 盾 。 不 仅 如 此 , 中 国 还 面 临 来 自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的 威 胁 。

2.11 中 国 进 入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历 史 阶 段 , 由 于 经 济 基 础 差 , 技 术 水 平 低 , 资 源 消 耗 量 大 , 污 染 严 重 , 生 态 基 础 薄 弱 , 各 种 矛 盾 相 互 交 织 和 激 化 。 中 国 的 社 会 经 济 基 本 特 征 和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状 况 表 明 , 如 果 不 把 合 理 使 用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纳 入 经 济 发 展 之 中 统 筹 考 虑 , 经 济 增 长 就 难 以 持 续 , 也 难 以 为 后 代 创 造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条 件 。

2.12 中 国 现 有 的 发 展 战 略 、 政 策 、 计 划 和 管 理 机 制 难 以 满 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 需 要 在 制 定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 目 标 和 采 取 重 大 行 动 中 , 充 分 体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思 想 , 实 现 人 口 、 经 济 、 社 会 、 生 态 和 环 境 的 协 调 发 展 。

目 标

2.13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经 济 体 系 、 社 会 体 系 和 保 持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的 资 源 和 环 境 基 础 。 2000 年 前 , 主 要 目 标 是 :

(a) 在 保 持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和 提 高 劳 动 者 素 质 , 不 断 改 善 发 展 的 质 量 ;

(b) 促 进 社 会 的 全 面 发 展 与 进 步 ,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社 会 基 础 ;

(c)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保 护 可 持 续 利 用 的 资 源 基 础 ;

(d) 逐 步 建 立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政 策 体 系 、 法 律 体 系 , 建 立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综 合 决 策 机 制 和 协 调 管 理 机 制 。

行 动

2.14 开 展 对 现 行 政 策 和 法 规 的 全 面 评 价 , 制 定 可 持 续 发 展 法 律 、 政 策 体 系 , 突 出 经 济 、 社 会 与 环 境 之 间 的 联 系 与 协 调 。 通 过 法 规 约 束 、 政 策 引 导 和 调 控 , 推 进 经 济 与 社 会 和 环 境 的 协 调 发 展 。

2.15 改 革 体 制 , 建 立 有 利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综 合 决 策 机 制 ; 调 整 现 有 政 府 部 门 的 职 能 , 加 强 部 门 间 的 广 泛 协 商 和 合 作 , 建 立 协 调 的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和 反 馈 机 制 , 使 各 部 门 之 间 采 取 协 调 一 致 的 行 动 , 必 要 时 建 立 新 的 组 织 协 调 机 构 , 以 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2.16 在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中 , 充 分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促 进 保 护 资 源 和 环 境 , 实 现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

(a) 按 照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的 原 则 , 国 家 将 着 手 研 究 制 定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补 偿 收 费 政 策 和 环 境 税 收 政 策 ;

(b) 研 究 并 试 行 把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因 素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 使 有 关 统 计 指 标 和 市 场 价 格 较 准 确 地 反 映 经 济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资 源 和 环 境 的 变 化 ;

(c) 制 定 不 同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限 定 标 准 , 逐 步 提 高 排 污 收 费 标 准 , 促 进 企 业 污 染 治 理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要 求 ;

(d) 对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 开 发 利 用 清 洁 能 源 、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自 然 保 护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项 目 , 在 税 收 、 信 贷 和 价 格 等 方 面 给 以 必 要 的 优 惠 ;

(e) 改 革 资 源 价 格 体 系 , 促 进 资 源 的 节 约 利 用 和 保 护 增 殖 。

2.17 健 全 法 制 , 强 化 管 理 , 运 用 法 律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保 证 可 持 续 发 展 :

(a)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法 律 体 系 , 并 注 意 与 国 际 法 的 衔 接 ;

(b) 在 进 行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和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中 , 把 强 化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作 为 各 级 政 府 的 一 项 基 本 职 能 ;

(c)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体 系 和 标 准 体 系 , 严 格 执 法 , 完 善 和 推 行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措 施 ; 污 染 防 治 逐 步 从 浓 度 控 制 转 变 为 总 量 控 制 , 从 末 端 治 理 转 变 到 全 过 程 防 治 ; 认 真 制 订 和 监 督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划 计 划 ; 强 化 环 境 统 计 和 监 测 体 系 , 逐 步 建 立 全 国 的 环 境 信 息 网 络 , 及 时 准 确 地 掌 握 环 境 质 量 和 污 染 动 态 ;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的 建 设 , 组 织 业 务 培 训 , 提 高 决 策 管 理 者 的 素 质 ;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发 环 境 保 护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普 及 环 境 科 学 知 识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环 境 意 识 。

2.18 确 立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优 先 领 域 和 优 先 项 目 , 注 重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础 和 能 力 建 设 :

(a)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 开 展 广 泛 的 职 业 培 训 ;

(b)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 大 力 促 进 科 技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工 作 ;

(c)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改 善 能 源 结 构 , 发 展 清 洁 煤 技 术 与 装 备 , 开 发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

(d)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建 立 可 持 续 农 业 和 林 业 生 产 体 系 ;

(e) 建 立 资 源 节 约 型 工 业 生 产 体 系 ,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 大 力 发 展 交 通 、 通 信 等 基 础 产 业 ;

(f) 促 进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不 断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质 量 ; (g) 保 护 和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 保 护 可 再 生 资 源 的 再 生 产 能 力 ;

(h) 防 止 环 境 污 染 与 破 坏 ;

(i) 建 立 健 全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法 规 、 政 策 、 管 理 及 决 策 支 持 体 系 。

除 本 章 外 ,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工 作 参 阅 其 他 各 章 论 述 , 尤 其 是 第 6 章 的 方 案 领 域 D 。

2.19 推 广 清 洁 技 术 和 清 洁 生 产 , 发 展 环 保 产 业 :

(a) 积 极 研 究 、 开 发 和 推 广 高 效 、 低 耗 、 无 废 、 少 废 、 节 水 、 节 能 的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筛 选 、 评 价 和 推 广 有 利 环 境 的 实 用 技 术 , 提 高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及 设 施 的 技 术 水 平 ; 重 视 重 大 环 境 问 题 和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的 研 究 ;

(b) 在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中 , 将 环 保 产 业 列 入 优 先 发 展 领 域 , 建 立 环 保 产 业 的 生 产 流 通 秩 序 和 适 用 合 理 的 产 品 结 构 , 开 展 和 推 广 先 进 实 用 的 环 保 设 备 , 积 极 发 展 绿 色 产 品 生 产 , 建 立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体 系 , 提 高 环 保 产 品 质 量 。 搞 好 污 染 防 治 和 保 护 区 的 示 范 工 程 和 示 范 区 建 设 。

2.20 开 发 和 应 用 信 息 资 源 , 建 立 全 国 社 会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信 息 系 统 , 开 展 可 持 续 发 展 评 价 , 促 进 科 学 决 策 和 科 技 发 展 与 推 广 工 作 , 发 挥 科 学 技 术 的 第 一 生 产 力 作 用 。

2.21 在 调 整 人 和 自 然 关 系 的 若 干 重 大 领 域 , 特 别 是 在 计 划 生 育 、 环 境 保 护 、 资 源 能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和 利 用 等 方 面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取 得 重 大 成 果 , 并 加 以 推 广 和 应 用 。

2.22 确 立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的 国 家 战 略 地 位 , 并 将 其 逐步 纳 入 各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积 极 推 进 实 施 。

B.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

行 动 依 据

2.23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 需 要 各 国 超 越 文 化 和 意 识 形 态 等 方 面 的 差 异 , 采 取 协 调 合 作 的 行 动 。 应 该 承 认 , 当 前 阻 碍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贫 困 和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是 长 期 以 来 国 际 上 特 别 是 南 北 之 间 经 济 技 术 发 展 不 平 衡 、 贸 易 不 平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以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也 必 须 将 摆 脱 贫 困 、 解 决 全 球 环 境 问 题 与 国 际 经 贸 合 作 一 起 考 虑 。 中 国 政 府 已 经 在 各 种 场 合 中 明 确 表 达 了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基 本 立 场 和 积 极 态 度 。 推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国 际 合 作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并 将 有 效 地 促 进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2.24 经 济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是 建 立 国 际 新 秩 序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它 包 括 如 下 一 些 重 要 内 容 :

(a) 所 有 国 家 都 有 参 与 国 际 环 境 保 护 与 发 展 事 务 的 平 等 权 利 ;

(b) 各 国 有 权 根 据 自 身 的 情 况 决 定 经 济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战 略 , 各 国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 生 物 物 种 享 有 永 久 主 权 ;

(c) 应 该 兼 顾 处 于 不 同 自 然 条 件 和 不 同 发 展 程 度 的 国 家 的 利 益 , 在 国 际 环 境 立 法 中 充 分 反 映 占 世 界 人 口 大 多 数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需 要 ;

(d) 应 该 明 确 造 成 目 前 环 境 恶 化 的 历 史 和 现 实 的 主 要 责 任 , 同 时 体 现 公 平 和 有 区 别 责 任 的 原 则 。 发 达 国 家 在 追 求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国 际 努 力 中 应 负 有 更 大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e) 发 展 中 国 家 应 加 强 自 身 的 环 境 保 护 努 力 , 同 时 , 国 际 社 会 应 向 这 些 国 家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金 和 技 术 援 助 , 从 根 本 上 增 强 发 展 中 国 家 参 与 全 球 环 境 与 发 展 合 作 的 能 力 。

2.25 作 为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一 员 和 世 界 上 人 口 最 多 的 国 家 , 中 国 深 知 自 己 在 全 球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中 的 重 要 责 任 。 中 国 在 发 展 进 程 中 , 对 自 身 经 济 发 展 产 生 的 种 种 资 源 、 环 境 问 题 的 困 扰 和 对 因 地 球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而 引 起 的 各 种 环 境 问 题 威 胁 有 了 越 来 越 深 刻 的 认 识 。 因 此 , 中 国 政 府 将 继 续 以 强 烈 的 历 史 责 任 感 , 高 度 重 视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以 积 极 、 认 真 、 负 责 的 态 度 参 与 保 护 地 球 生 态 环 境 , 追 求 全 人 类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各 种 国 际 努 力 。

目标

2.26 以 “ 全 球 伙 伴 ” 精 神 参 与 环 境 与 发 展 领 域 广 泛 的 国 际 合 作 , 使 全 球 发 展 与 环 境 的 努 力 能 够 促 进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2.27 认 真 履 行 中 国 加 入 的 全 球 环 境 与 发 展 方 面 的 各 项 公 约 , 不 懈 地 致 力 于 中 国 所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2.28 在 资 金 、 技 术 上 广 为 争 取 国 际 社 会 对 中 国 的 援 助 和 支 持 , 以 使 中 国 尽 快 消 除 贫 困 , 走 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

行动

2.29 进 一 步 实 行 开 放 政 策 , 吸 引 国 际 组 织 和 其 他 团 体 、 个 人 参 与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和 优 先 项 目 计 划 的 实 施 , 以 及 有 关 促 进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活 动 。

2.30 继 续 进 行 有 关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 在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中 发 挥 积 极 主 动 的 作 用 。

2.31 加 强 同 国 际 社 会 的 经 济 、 科 学 和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争 取 国 际 社 会 以 优 惠 的 、 非 商 业 性 条 件 向 中 国 提 供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和 其 他 有 利 环 境 的 技 术 ; 同 时 向 国 际 社 会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传 播 中 国 的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与 经 验 。

2.32 通 过 国 际 间 的 磋 商 和 对 话 , 寻 求 有 效 的 国 际 合 作 机 制 , 保 证 现 有 发 展 援 助 资 金 , 同 时 寻 求 新 的 、 额 外 的 资 金 , 支 持 中 国 和 其 他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效 地 参 与 保 护 全 球 环 境 的 国 际 行 动 和 补 偿 因 履 行 全 球 环 境 义 务 而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

2.33 促 进 国 际 社 会 建 立 一 个 公 平 、 稳 固 、 非 歧 视 和 可 以 预 期 的 并 考 虑 包 括 中 国 在 内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利 益 的 国 际 贸 易 制 度 , 制 止 和 扭 转 贸 易 保 护 主 义 , 使 世 界 贸 易 在 与 环 境 相 辅 相 成 的 前 提 下 进 一 步 自 由 发 展 , 使 所 有 国 家 ,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从 中 获 益 , 促 进 发 展 中 国 家 改 善 经 济 结 构 , 通 过 持 续 、 快 速 、 健 康 地 发 展 经 济 ,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

2.34 积 极 参 与 全 球 环 境 保 护 行 动 , 在 温 室 气 体 控 制 、 臭 氧 层 损 耗 物 质 的 替 代 品 和 替 代 技 术 开 发 利 用 、 防 止 有 毒 有 害 化 学 品 和 废 物 污 染 与 越 境 转 移 、 保 护 海 洋 环 境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等 方 面 , 扩 大 与 国 际 社 会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2.35 加 强 与 国 际 社 会 化 发 展 与 环 境 方 面 的 信 息 交 流 , 吸 取 国 际 先 进 经 验 , 完 善 中 国 的 法 规 、 政 策 和 管 理 体 系 。

第三章 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

导 言

3.1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和 政 策 定 型 化 、 法 制 化 的 途 径 ,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的 实 施 是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付 诸 实 现 的 重 要 保 障 。 在 今 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行 动 中 , 有 关 立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占 重 要 地 位 。

3.2 联 合 国 《 21 世 纪 议 程 》 要 求 各 国 “ 必 须 发 展 和 执 行 综 合 的 、 有 制 裁 力 的 和 有 效 的 法 律 和 条 例 , 而 这 些 法 律 和 条 例 必 须 根 据 周 密 的 社 会 、 生 态 、 经 济 和 科 学 原 则 ” ; 中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和 尊 严 ” 。 考 虑 到 随 着 中 国 改 革 和 开 放 政 策 的 不 断 推 进 ,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 社 会 、 政 治 、 经 济 生 活 日 益 走 向 法 制 轨 道 , 而 且 中 国 已 经 加 入 多 项 有 关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国 际 公 约 , 并 将 继 续 积 极 参 与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国 际 立 法 , 因 此 , 需 要 加 速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与 实 施 。

3.3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涉 及 面 很 广 , 本 章 重 点 涉 及 人 口 、 经 济 、 环 境 、 资 源 、 社 会 保 障 等 领 域 , 旨 在 对 中 国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和 实 施 途 径 作 出 宏 观 安 排 , 并 拟 定 落 实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立 法 和 实 施 的 主 要 行 动 。

3.4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应 参 阅 其 他 有 关 各 章 的 论 述 , 例 如 第 12 、 14 、 和 20 等 章 的 相 关 方 案 领 域 。

3.5 本 章 设 2 个 方 案 领 域 :

A.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行 动 依 据

3.6 近 十 几 年 来 , 中 国 逐 步 加 强 了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 追 求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统 一 , 保 障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a) 中 国 制 定 了 大 量 的 经 济 法 律 法 规 , 对 各 种 经 济 社 会 关 系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体 现 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

(b) 科 学 技 术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柱 , 中 国 已 制 订 了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 、 《 农 业 科 学 技 术 推 广 法 》 等 法 律 , 依 法 推 动 了 科 学 技 术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

(c) 截 止 目 前 , 中 国 已 制 定 了 4 部 环 境 法 律 、 8 部 资 源 管 理 法 律 、 20 多 项 环 境 资 源 管 理 行 政 法 规 、 260 多 项 环 境 标 准 , 初 步 形 成 了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的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

(d) 在 教 育 、 卫 生 、 文 化 和 社 会 保 障 等 重 要 领 域 内 , 中 国 已 制 订 大 量 的 法 规 和 政 策 , 初 步 形 成 了 保 障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法 律 框 架 。

3.7 中 国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尚 面 临 着 新 的 挑 战 :

(a)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法 规 体 系 尚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 使 环 境 保 护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协 调 的 原 则 得 以 更 充 分 、 更 全 面 的 体 现 ;

(b) 为 适 应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 对 已 有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进 行 调 整 完 善 , 引 入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和 市 场 机 制 要 求 的 法 律 调 整 手 段 ;

(c) 地 方 立 法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 使 全 国 性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确 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在 各 地 区 得 到 有 效 的 实 施 ;

(d) 随 着 中 国 逐 步 加 入 国 际 经 济 大 循 环 , 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以 及 技 术 规 则 和 标 准 的 制 定 中 , 中 国 需 要 尽 快 与 国 际 立 法 和 惯 例 接 轨 ;

(e) 中 国 加 入 的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国 际 公 约 , 需 要 通 过 国 内 立 法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予 以 实 施 。

目标

3.8 在 2000 年 前 后 初 步 建 立 起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体 系 :

(a) 加 快 经 济 领 域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 完 善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立 法 , 并 通 过 对 社 会 、 生 态 、 经 济 和 科 学 原 则 的 综 合 分 析 ,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纳 入 经 济 发 展 、 人 口 、 产 业 、 社 会 保 障 等 立 法 中 ;

(b) 完 善 地 方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

(c) 基 本 实 现 与 国 际 立 法 的 接 轨 , 积 极 吸 收 国 外 行 之 有 效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的 做 法 和 内 容 ;

(d) 通 过 传 播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思 想 和 资 料 以 及 培 训 等 措 施 , 增 强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能 力 。

行动

3.9 研 究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现 状 、 趋 势 和 需 要 , 并 根 据 研 究 结 果 制 订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行 动 计 划 :

(a) 近 几 年 在 国 家 一 级 继 续 开 展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研 究 , 协 调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的 关 系 , 重 点 对 环 境 、 资 源 、 能 源 、 产 业 等 领 域 的 立 法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有 无 遗 漏 和 不 协 调 之 处 , 是 否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等 ;

(b) 在 统 一 指 导 下 对 现 行 地 方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立 法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重 点 包 括 是 否 已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纳 入 地 方 环 境 与 发 展 立 法 , 地 方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是 否 与 国 家 战 略 相 互 协 调 ;

(c) 根 据 调 查 研 究 结 果 , 分 别 制 订 国 家 和 地 方 方 案 , 具 体 安 排 制 订 、 修 改 与 完 善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立 法 的 计 划 、 方 案 和 措 施 。

3.10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内 的 立 法 活 动 ,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a) 2000 年 前 研 究 制 订 出 以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为 目 标 的 法 律 , 并 继 续 完 善 人 口 数 量 控 制 的 法 规 ;

(b) 在 有 关 立 法 中 规 定 建 立 “ 可 持 续 发 展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 要 求 政 府 部 门 在 制 订 政 策 、 规 划 过 程 中 和 企 业 立 项 时 ,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估 ;

(c) 在 将 来 制 订 的 《 计 划 法 》 中 , 要 求 政 府 必 须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作 为 制 定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一 条 重 要 指 导 思 想 ;

(d) 通 过 立 法 促 进 产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尽 快 研 究 制 订 清 洁 生 产 法 、 清 洁 能 源 法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产 业 立 法 , 在 制 订 公 司 法 、 市 场 管 理 法 等 重 要 经 济 法 规 时 充 分 体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

(e) 继 续 加 强 环 境 立 法 , 制 定 并 施 行 防 沙 治 沙 法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 资 源 开 发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等 , 争 取 在 21 世 纪 初 建 立 起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的 环 境 法 体 系 ;

(f) 根 据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修 订 完 善 现 行 资 源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 并 着 手 研 究 制 订 自 然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的 法 律 , 如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法 、 节 能 法 、 野 生 植 物 资 源 保 护 法 、 海 岸 带 法 、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海 洋 资 源 开 发 基 本 法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

(g) 完 成 实 施 中 国 加 入 的 国 际 公 约 的 国 内 立 法 , 如 制 订 臭 氧 层 消 耗 物 质 管 理 法 规 等 , 履 行 中 国 在 全 球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承 担 的 国 际 义 务 ;

(h) 地 方 应 继 续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制 订 地 方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配 套 法 规 , 以 完 善 多 层 次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体 系 。

3.11 提 高 各 级 政 府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立 法 方 面 的 行 动 能 力 。 加 强 立 法 队 伍 建 设 , 并 通 过 对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 政 府 的 法 制 工 作 官 员 和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官 员 的 培 训 , 把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纳 入 立 法 体 系 之 中 。

3.12 进 一 步 扩 大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中 作 用 :

(a) 发 展 和 完 善 立 法 征 求 意 见 制 度 , 广 泛 听 取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意 见 , 并 将 意 见 的 采 纳 情 况 及 时 与 其 通 报 ;

(b) 建 立 和 完 善 立 法 反 馈 系 统 , 及 时 对 实 践 中 反 映 出 来 的 、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提 出 的 立 法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 区 别 情 况 , 作 出 立 法 对 策 。

3.13 加 强 法 制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育 , 推 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理 论 建 设 , 为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提 供 科 学 的 指 南 :

(a) 根 据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立 法 的 具 体 需 要 , 加 强 对 有 关 环 境 和 发 展 的 重 大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建 议 ;

(b) 组 织 专 家 编 写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法 律 知 识 普 及 教 材 , 通 过 学 校 教 育 以 及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 举 办 培 训 班 等 方 式 , 培 养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人 才 。

3.14 扩 大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

(a) 在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资 助 下 , 开 展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的 国 家 方 案 研 究 ,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文 献 信 息 系 统 ;

(b) 与 联 合 国 和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 对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c) 与 有 关 外 国 政 府 或 研 究 机 构 合 作 , 研 究 外 国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 促 进 中 国 法 律 与 国 际 间 的 接 轨 , 为 中 国 采 用 国 际 通 行 的 有 利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准 则 提 供 依 据 ;

(d) 与 联 合 国 及 有 关 机 构 合 作 , 对 中 国 所 加 入 的 国 际 公 约 与 国 内 相 应 的 立 法 和 实 施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e)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 提 高 中 国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的 能 力 , 建 立 数 据 信 息 基 地 和 培 训 设 施 。

B.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实 施

行 动 依 据

3.15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 只 有 真 正 得 到 实 施 , 才 能 实 现 其 价 值 。 因 此 , 必 须 把 执 法 和 立 法 置 于 同 等 重 要 的 地 位 。

3.16 中 国 在 现 行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上 , 已 经 有 了 一 定 的 基 础 ,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新 的 挑 战 :

(a) 现 实 中 存 在 着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 违 法 不 究 的 问 题 , 有 待 于 不 断 解 决 ;

(b) 中 国 从 国 家 到 地 方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执 法 保 障 体 系 上 都 有 待 于 加 强 和 完 善 ;

(c) 中 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执 法 手 段 需 要 经 受 社 会 实 践 考 验 , 并 通 过 执 法 反 馈 立 法 , 使 立 法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目标

3.17 建 立 健 全 可 持 续 发 展 法 律 的 实 施 体 系 和 保 障 支 持 机 制 , 保 证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

3.18 通 过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实 施 , 实 现 自 然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 使 环 境 污 染 和 环 境 破 坏 得 以 有 效 控 制 , 从 而 实 现 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和 改 善 , 保 障 经 济 、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行动

3.19 研 究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实 施 问 题 ,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理 论 体 系 , 探 求 法 律 法 规 有 效 实 施 的 办 法 与 途 径 。

3.20 加 强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法 律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识 :

(a)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领 域 法 律 宣 传 纳 入 国 家 普 法 计 划 , 广 泛 宣 传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 在 一 项 新 的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法 律 公 布 之 后 , 要 组 织 大 规 模 的 宣 传 和 培 训 ;

(b) 将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列 入 学 校 基 础 教 育 课 程 之 一 , 使 可 持 续 发 展 理 论 落 实 到 基 础 教 育 之 中 ;

(c) 通 过 新 闻 媒 介 公 开 报 道 环 境 与 发 展 执 法 中 重 大 典 型 案 件 , 以 实 际 司 法 活 动 扩 大 影 响 , 提 高 公 民 环 境 意 识 、 可 持 续 发 展 意 识 和 守 法 自 觉 性 。

3.21 加 强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

(a)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执 法 机 构 , 改 善 执 法 条 件 ;

(b) 严 格 考 核 执 法 人 员 , 实 行 执 法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

(c)通 过 培 训 ,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 司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能 力 。

3.22 促 进 司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的 结 合 :

(a) 把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实 施 纳 入 行 政 程 序 , 并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政 府 首 长 责 任 制 和 有 关 制 度 , 保 障 行 政 行 为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 同 时 , 要 在 有 关 的 法 律 条 文 中 , 明 确 各 类 企 业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中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使 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的 真 正 落 实 ;

(b) 把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实 施 纳 入 司 法 程 序 ,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处 理 违 法 案 件 、 处 理 纠 纷 等 , 保 护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 施 。

3.23 扩 大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中 的 作 用 :

(a) - 完 善 信 访 、 举 报 制 度 , 扩 大 质 询 制 度 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中 的 作 用 , 切 实 保 证 为 有 法 律 理 由 的 个 人 、 团 体 和 组 织 , 提 供 可 靠 的 参 与 渠 道 , 保 卫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b) 扩 大 律 师 在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作 用 , 推 动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专 业 律 师 队 伍 的 培 训 和 建 设 , 通 过 律 师 的 法 律 服 务 促 进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的 施 行 。

3.24 加 强 对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 进 一 步 完 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执 法 检 查 制 度 , 定 期 对 执 法 情 况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检 查 , 使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规 范 化 、 程 序 化 、 制 度 化 , 更 有 成 效 。

3.25 建 立 健 全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执 行 的 监 督 体 制 :

(a) 进 一 步 加 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监 督 功 能 , 执 法 部 门 要 定 期 向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汇 报 执 法 情 况 ;

(b) 完 善 政 协 的 执 法 监 督 程 序 , 政 协 委 员 随 时 可 以 对 执 法 情 况 提 出 质 询 ;

(c) 建 立 对 行 政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执 法 情 况 的 考 核 制 度 , 并 把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升 级 、 降 级 、 处 罚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

(d) 建 立 健 全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监 督 机 制 , 尤 其 要 建 立 公 众 参 与 对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过 程 的 制 度 , 公 众 和 社 会 团 体 有 权 对 执 法 提 出 建 议 ;

(c) 扩 大 新 闻 监 督 作 用 , 对 违 法 行 为 及 执 法 不 严 、 违 法 不 究 等 现 象 公 开 曝 光 ;

(d) 鼓 励 各 级 执 法 机 构 和 社 会 团 体 及 研 究 机 构 对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 建 立 有 效 的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的 立 法 实 施 的 信 息 网 络 。

3.26 扩 大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中 的 国 际 合 作 :

(a) 在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资 助 下 , 开 展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的 国 家 方 案 研 究 , 建 立 相 应 的 资 料 文 献 信 息 系 统 ;

(b) 与 联 合 国 和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合 作 ,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领 域 的 执 法 人 员 、 司 法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c) 与 有 关 外 国 政 府 或 研 究 机 构 合 作 , 研 究 外 国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法 律 的 执 行 情 况 , 吸 收 执 行 中 有 益 的 经 验 及 教 训 ;

(d)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 提 高 中 国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关 法 律 实 施 的 能 力 , 建 立 执 法 反 馈 系 统 。

第四章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济 政 策

导 言

4.1 自 1978 年 以 来 , 中 国 的 经 济 体 制 经 历 了 一 场 根 本 性 的 变 革 , 由 高 度 集 中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逐 步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过 渡 , 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伟 大 成 就 。 按 可 比 价 格 计 算 , 1980 ~ 1990 年 ,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和 国 民 收 入 的 平 均 年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9.0% 和 8.7%, 中 国 的 国 民 经 济 实 力 有 了 显 著 增 强 。 中 国 经 济 已 逐 步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体 系 之 中 。

4.2 为 了 增 强 综 合 国 力 和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 中 国 必 须 实 现 持 续 快 速 健 康 的 经 济 增 长 , 同 时 不 能 破 坏 经 济 发 展 所 依 赖 的 资 源 和 环 境 基 础 。 因 此 , 资 源 、 环 境 与 经 济 政 策 必 须 相 辅 相 成 。 随 着 中 国 向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转 变 , 在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下 , 市 场 价 格 机 制 在 规 范 对 环 境 的 态 度 和 行 为 方 面 将 起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我 们 必 须 认 真 全 面 地 贯 彻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 在 当 前 有 利 的 经 济 形 势 下 , 将 经 济 手 段 同 法 律 手 段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相 配 合 使 用 , 提 高 处 理 环 境 与 发 展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 促 进 中 国 向 可 持 续 发 展 转 变 。

4.3 本 章 设 4 个 方 案 领 域 :

A.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行 动 依 据

4.4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就 是 坚 持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共 同 发 展 的 方 针 , 使 市 场 在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下 对 资 源 配 置 起 基 础 性 作 用 。 对 于 收 入 分 配 、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市 场 失 效 的 方 面 , 必 须 加 强 政 府 的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

4.5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总 体 上 是 按 照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的 方 向 前 进 的 。 长 期 以 来 实 行 的 以 指 令 性 计 划 为 基 本 特 征 的 高 度 集 中 的 计 划 经 济 模 式 ,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有 了 重 大 变 化 :

(a) 在 所 有 制 结 构 方 面 , 由 过 去 单 一 的 公 有 制 经 济 转 变 为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个 体 、 私 营 和 外 资 经 济 等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共 同 发 展 ;

(b) 在 收 入 分 配 方 面 , 由 过 去 单 一 的 分 配 方 式 转 变 为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多 种 方 式 为 补 充 ;

(c) 在 经 济 运 行 方 面 , 由 过 去 基 本 单 一 的 计 划 机 制 转 变 为 计 划 与 市 场 两 种 机 制 共 同 发 挥 作 用 , 大 多 数 商 品 价 格 已 经 放 开 ;

(d) 在 经 济 决 策 方 面 , 由 过 去 主 要 是 中 央 集 中 决 策 转 变 为 在 中 央 统 一 领 导 、 宏 观 调 控 下 ,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 企 业 、 个 人 的 积 极 性 , 经 济 决 策 多 层 次 化 。

4.6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目 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包 括 :

(a) 作 为 市 场 主 体 的 企 业 , 特 别 是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 还 没 有 真 正 成 为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自 我 约 束 、 自 我 发 展 的 商 品 生 产 和 经 营 者 , 产 权 关 系 尚 未 理 顺 , 政 企 不 分 问 题 也 未 彻 底 解 决 ;

(b) 健 全 、 统 一 、 开 放 、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和 协 调 管 理 机 制 尚 未 建 立 起 来 , 特 别 是 资 金 、 技 术 、 劳 动 力 、 信 息 等 生 产 要 素 市 场 还 刚 刚 起 步 ;

(c) 健 全 有 效 的 宏 观 调 控 体 系 和 协 调 管 理 机 制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来 , 政 府 管 理 经 济 的 职 能 还 需 进 一 步 转 变 , 特 别 是 计 划 、 财 政 、 银 行 等 综 合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

(d) 以 社 会 失 业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多 层 次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来 , 严 重 制 约 了 其 他 改 革 的 顺 利 推 进 。

目 标

4.7 中 国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在 本 世 纪 末 初 步 建 立 起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目 标 内 容 包 括 :

(a)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 转 换 国 有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 建 立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b) 培 育 和 发 展 统 一 规 范 的 市 场 体 系 ,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对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c)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建 立 健 全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体 系 , 实 现 计 划 、 金 融 、 财 政 调 控 互 相 配 合 , 保 证 国 民 经 济 的 健 康 运 行 ;

(d)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 建 立 多 层 次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e) 深 化 农 村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调 整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 发 展 农 村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 发 展 乡 镇 企 业 ; 加 强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

(f) 实 行 全 方 位 开 放 , 改 革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体 制 ;

(g) 进 一 步 改 革 科 技 体 制 和 教 育 体 制 , 促 进 科 技 经 济 一 体 化 , 提 高 国 民 素 质 和 培 养 人 才 ;

(h)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管 理 经 济 。

行 动

4.8 遵 循 宪 法 规 定 的 原 则 , 加 快 经 济 立 法 , 进 一 步 完 善 民 商 法 律 、 刑 事 法 律 、 有 关 国 家 机 构 和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 本 世 纪 末 初 步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法 律 体 系 。

4.9 继 续 贯 彻 《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 和 《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条 例 》 , 全 面 落 实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 重 点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权 、 投 资 决 策 权 、 产 品 定 价 权 、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 劳 动 用 工 权 和 工 资 奖 金 分 配 权 等 。

4.10 建 立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导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公 司 制 , 在 核 定 现 有 资 产 、 划 清 产 权 界 限 的 基 础 上 , 将 大 部 分 国 有 企 业 改 组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11 积 极 鼓 励 企 业 间 自 主 的 经 济 联 合 , 发 展 企 业 集 团 , 推 进 各 种 形 式 的 企 业 兼 并 , 采 取 配 套 措 施 对 长 期 亏 损 资 不 抵 债 的 的 企 业 实 行 依 法 破 产 , 用 以 调 整 和 优 化 企 业 的 组 织 结 构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4.12 以 搞 金 融 市 场 、 劳 动 力 市 场 、 房 地 产 市 场 、 技 术 市 场 和 信 息 市 场 为 重 点 , 培 育 和 发 展 全 国 统 一 、 开 放 、 竞 争 、 有 序 的 市 场 体 系 ,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4.13 发 展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 近 期 重 点 是 会 计 师 、 审 计 师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 公 证 、 仲 裁 和 劳 务 中 介 机 构 , 信 息 咨 询 机 构 以 及 资 产 和 资 信 评 估 机 构 等 , 发 挥 其 服 务 、 沟 通 、 公 证 和 监 督 作 用 。

4.14 各 级 政 府 进 一 步 转 变 职 能 ,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法 律 手 段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 对 宏 观 经 济 实 行 间 接 调 控 。 加 强 政 府 对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宏 观 调 控 作 用 , 用 政 策 指 导 协 调 经 济 发 展 与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之 间 的 关 系 。

4.15 加 快 进 行 财 税 、 金 融 、 投 资 和 计 划 体 制 的 改 革 , 重 点 包 括 :

(a)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实 行 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事 权 基 础 上 的 分 税 制 , 改 进 完 善 税 收 制 度 , 改 进 和 规 范 复 式 预 算 制 度 。

(b)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成 为 中 央 银 行 独 立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 建 立 政 策 性 银 行 , 并 将 现 有 专 业 银 行 转 变 为 商 业 银 行 ;

(c) 国 家 计 划 以 指 导 性 计 划 为 主 , 合 理 确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战 略 、 宏 观 调 控 目 标 和 产 业 政 策 , 搞 好 经 济 预 测 , 规 划 重 大 经 济 结 构 、 生 产 力 布 局 、 国 土 整 治 和 重 点 建 设 。

(d) 改 革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体 制 , 建 立 投 资 和 银 行 信 贷 的 风 险 责 任 机 制 , 竞 争 性 项 目 投 资 由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 自 担 风 险 , 国 家 主 要 负 责 基 础 设 施 、 基 础 产 业 和 支 柱 产 业 的 重 大 工 程 的 投 资 和 高 科 技 产 业 的 风 险 投 资 。

4.16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政 策 ,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建 立 开 放 型 经 济 , 进 一 步 改 革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体 制 , 积 极 引 进 外 来 资 金 、 技 术 、 人 才 和 管 理 经 验 。

4.17 按 照 效 率 优 先 、 兼 顾 公 平 的 原 则 , 实 行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一 切 合 法 收 入 和 财 产 , 允 许 资 金 、 技 术 等 生 产 要 素 参 与 分 配 , 并 通 过 法 律 和 政 策 ,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 扶 持 落 后 地 区 加 速 经 济 发 展 。

4.18 建 立 与 社 会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 统 一 的 、 多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金 由 单 位 和 个 人 共 同 负 担 , 农 民 养 老 以 家 庭 保 障 为 主 , 与 社 区 扶 持 相 结 合 , 发 展 和 完 善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

B.促 进 经 济 发 展

行 动 依 据

4.19 中 国 已 进 入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阶 段 , 但 目 前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存 在 结 构 不 合 理 , 地 区 发 展 不 平 衡 , 科 技 水 平 较 低 和 支 持 性 配 套 措 施 不 力 等 诸 多 因 素 制 约 , 主 要 表 现 在 :

(a) 在 农 业 方 面 , 农 业 生 产 布 局 分 散 , 远 没 有 达 到 规 模 经 济 , 导 致 带 来 巨 大 环 境 代 价 , 农 产 品 市 场 不 健 全 , 农 村 产 业 结 构 和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整 , 农 村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很 不 平 衡 , 需 要 帮 助 落 后 地 区 的 农 民 尽 快 脱 贫 致 富 ;

(b) 在 工 业 方 面 , 设 备 陈 旧 ,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平 落 后 , 基 础 产 业 , 特 别 是 能 源 、 交 通 、 运 输 部 门 的 “ 瓶 颈 ” 制 约 加 剧 , 资 金 不 足 ;

(c) 在 第 三 产 业 方 面 , 总 体 水 平 落 后 , 结 构 配 置 不 均 衡 , 专 业 化 、 社 会 化 水 平 低 ;

(d) 目 前 ,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基 本 上 仍 然 沿 袭 着 以 大 量 消 耗 资 源 能 源 和 粗 放 经 营 为 特 征 的 传 统 发 展 模 式 , 不 仅 造 成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极 大 损 害 , 而 且 使 经 济 增 长 本 身 难 以 持 续 。 因 此 , 转 变 发 展 战 略 , 走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 是 加 速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正 确 选 择 。

目 标

4.20 促 进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加 快 向 社 会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各 方 面 协 调 、 稳 定 、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模 式 转 变 。

4.21 2000 年 前 ,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在 提 高 质 量 、 优 化 结 构 、 增 进 效 益 的 基 础 上 , 努 力 实 现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每 年 增 长8%~ 9% , 使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整 体 素 质 和 综 合 国 力 迈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

行 动

4.22 高 度 重 视 和 加 强 农 业 发 展 ,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稳 定 发 展 和 农 民 收 入 不 断 提 高 。 主 要 措 施 有 :

(a) 树 立 大 农 业 观 念 , 继 续 合 理 调 整 农 业 生 产 结 构 和 布 局 ;

(b) 努 力 开 发 高 产 优 质 高 效 农 业 , 坚 持 科 教 兴 农 , 增 加 农 业 投 入 , 加 强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 不 断 提 高 农 业 的 集 约 经 营 水 平 和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

(c) 建 立 农 村 社 会 化 综 合 服 务 体 系 , 搞 活 农 村 农 产 品 科 商 品 流 通 , 完 善 技 术 推 广 体 系 和 其 他 服 务 体 系 ;

(d) 继 续 大 力 发 展 乡 镇 企 业 和 农 村 第 三 产 业 , 吸 收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 加 快 农 村 脱 贫 致 富 的 步 伐 和 逐 步 实 现 现 代 化 。

4.23 继 续 发 展 第 二 产 业 , 积 极 调 整 工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 特 别 是 加 强 交 通 、 通 信 、 能 源 、 重 要 原 材 料 和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和 基 础 工 业 建 设 , 把 机 械 电 子 、 石 油 化 工 、 汽 车 制 造 和 建 筑 业 作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支 柱 产 业 , 大 力 促 进 它 们 的 振 兴 。 结 合 现 有 工 业 的 技 术 改 造 ,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

4.24 大 力 发 展 第 三 产 业 。 贯 彻 执 行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第 三 产 业 的 决 定 》 , 逐 步 建 立 起 适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市 场 体 系 、 城 乡 社 会 化 综 合 服 务 体 系 和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4.25 加 速 科 技 进 步 和 提 高 科 技 在 经 济 增 长 中 的 含 量 ; 发 展 高 新 技 术 , 建 立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利 用 高 新 技 术 改 造 传 统 产 业 。

4.26 在 制 定 产 业 政 策 和 进 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时 , 把 各 种 产 业 、 各 种 产 品 的 资 源 消 耗 和 环 境 影 响 作 为 重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 严 格 限 制 能 源 消 耗 高 、 资 源 浪 费 大 、 污 染 严 重 的 企 业 发 展 , 大 力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型 、 科 技 先 导 型 、 资 源 节 约 型 的 产 业 。 对 于 污 染 危 害 较 大 的 企 业 进 行 限 期 治 理 。 加 强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研 究 , 各 级 政 府 将 正 确 引 导 和 大 力 支 持 环 保 产 业 的 发 展 , 把 环 保 产 业 列 入 优 先 发 展 领 域 , 开 发 和 推 广 先 进 的 环 保 设 备 。

4.27 在 国 家 统 一 规 划 指 导 下 , 按 照 因 地 制 宜 、 合 理 分 工 、 各 展 所 长 、 优 势 互 补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加 强 东 部 与 西 部 地 区 的 联 合 , 扩 大 发 达 地 区 与 贫 困 地 区 的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 促 进 地 区 经 济 合 理 布 局 和 健 康 发 展 。 对 中 西 部 和 沿 边 地 区 , 努 力 发 展 优 势 产 业 和 产 品 , 特 别 扶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边 疆 地 区 、 贫 困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

4.28 进 一 步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 加 强 国 际 间 的 经 济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发 展 ; 继 续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 为 外 商 投 资 经 营 提 供 方 便 的 条 件 和 充 分 的 法 律 保 障 , 让 外 商 能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在 中 国 顺 利 地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引 导 外 资 合 理 投 向 , 促 进 外 资 投 向 基 础 设 施 、 基 础 产 业 、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和 资 金 技 术 密 集 产 业 , 同 时 防 止 “ 污 染 转 嫁 ” ; 注 意 引 进 技 术 的 消 化 、 吸 收 和 创 新 , 减 少 重 复 引 进 。

C.有 效 利 用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机 制

行 动 依 据

4.29 对 经 济 、 社 会 、 资 源 和 环 境 因 素 在 政 策 、 规 划 和 管 理 层 次 上 统 筹 考 虑 , 将 对 社 会 各 集 团 包 括 政 府 、 产 业 部 门 和 个 人 在 可 持 续 中 产 生 发 展 重 大 影 响 。 最 近 几 年 , 中 国 已 经 对 政 府 机 构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 在 经 济 决 策 中 开 始 重 视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 并 努 力 使 其 在 国 家 政 策 、 法 规 、 管 理 、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以 及 国 际 合 作 中 得 以 体 现 。

4.30 为 了 保 持 经 济 、 社 会 能 够 持 续 发 展 , 绝 不 能 走 “ 先 污 染 、 后 治 理 ” 、 “ 先 破 坏 、 后 整 治 ” 的 老 路 , 而 必 须 在 现 有 的 条 件 和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利 用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机 制 来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同 时 达 到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 消 除 贫 困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目 的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将 有 利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进 程 。

4.31 建 立 中 国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体 系 需 要 大 量 资 金 支 持 , 除 了 主 要 依 靠 自 身 积 累 外 , 还 需 要 国 际 社 会 的 大 力 援 助 ; 需 要 建 立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政 策 体 系 和 法 规 体 系 , 建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管 理 机 制 ; 需 要 建 设 可 持 续 利 用 的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基 础 ; 需 要 开 发 新 一 代 技 术 , 改 善 技 术 体 系 ; 需 要 社 会 进 步 的 支 持 , 促 进 全 社 会 、 特 别 是 各 级 领 导 人 员 树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念 和 提 高 社 会 总 体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实 施 能 力 。

4.32 本 方 案 领 域 将 用 来 支 持 为 实 现 《 中 国 21 世 纪 议 程 》 中 所 含 的 大 多 数 目 标 和 制 定 的 各 项 相 应 行 动 。

目 标

4.33 将 环 境 成 本 纳 入 各 项 经 济 分 析 和 决 策 过 程 , 改 变 过 去 无 偿 使 用 环 境 并 将 环 境 成 本 转 嫁 给 社 会 的 作 法 。

4.34 有 效 地 利 用 经 济 手 段 和 其 它 面 向 市 场 的 方 法 来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行 动

4.35 通 过 调 整 各 种 经 济 政 策 , 在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下 ,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机 制 促 进 可 持 续 的 经 济 发 展 , 近 期 的 主 要 活 动 包 括 :

(a) 取 消 或 减 少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不 相 符 的 各 种 政 策 性 财 政 补 贴 ;

(b) 改 革 或 调 整 现 有 的 经 济 与 财 政 鼓 励 措 施 , 使 其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

(c) 制 订 政 策 框 架 , 促 进 污 染 控 制 和 无 害 环 境 的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的 建 立 ;

(d) 建 立 符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目 标 的 价 格 体 系 。

4.36 在 国 际 社 会 的 帮 助 下 , 结 合 中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 更 新 传 统 技 术 和 开 发 新 一 代 支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技 术 产 业 , 如 :

(a) 制 定 经 济 政 策 , 大 力 开 发 和 推 广 使 用 可 节 约 资 源 能 源 、 可 减 少 废 物 排 放 的 生 产 技 术 与 工 艺 , 用 新 技 术 取 代 传 统 技 术 , 开 发 和 应 用 有 利 于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 综 合 利 用 或 促 进 资 源 增 殖 的 技 术 ;

(b) 利 用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机 制 , 促 进 在 与 环 境 资 源 密 切 相 关 的 产 业 部 门 , 如 在 能 源 、 交 通 、 工 业 、 农 业 、 林 业 、 水 产 业 、 健 康 卫 生 、 第 三 产 业 等 领 域 开 发 、 引 进 、 推 广 应 用 环 境 无 害 技 术 。

4.37 改 革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体 系 , 建 立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逐 步 改 变 原 材 料 价 格 偏 低 、 资 源 无 偿 使 用 的 状 况 , 并 依 靠 价 值 规 律 和 供 求 关 系 来 调 整 资 源 价 格 , 彻 底 改 变 由 于 资 源 低 价 或 无 价 造 成 的 资 源 、 能 源 浪 费 和 环 境 污 染 破 坏 , 并 逐 步 建 立 资 源 节 约 型 的 经 济 模 式 。

4.38 利 用 税 收 政 策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主 要 包 括 :

(a) 环 境 保 护 、 税 务 、 财 政 等 部 门 , 将 着 手 研 究 对 废 水 、 废 气 、 固 体 废 弃 物 排 放 征 收 环 境 税 的 方 法 、 步 骤 和 标 准 , 可 先 在 一 些 地 区 进 行 试 点 ;

(b) 对 于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和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税 收 优 惠 。 同 时 , 国 家 将 着 手 研 究 制 定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的 生 态 环 境 补 偿 收 费 政 策 。

4.39 利 用 信 贷 和 其 它 政 策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主 要 包 括 :

(a)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建 立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基 金 , 以 加 强 国 家 对 污 染 防 治 和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

(b) 对 具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成 熟 工 艺 与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的 贷 款 采 取 一 定 的 贴 息 补 偿 ;

(c) 鼓 励 国 家 、 地 方 和 企 业 扩 大 利 用 外 资 来 解 决 环 境 保 护 方 面 的 问 题 。

4.40 在 国 际 经 济 和 环 境 组 织 以 及 研 究 机 构 的 帮 助 和 支 持 下 , 开 展 中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济 政 策 的 研 究 , 集 中 研 究 下 列 问 题 :

(a) 适 合 于 中 国 国 情 的 环 境 税 收 制 度 、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资 源 定 价 政 策 ;

(b) 经 济 手 段 和 市 场 激 励 机 制 对 竞 争 力 和 国 际 贸 易 的 影 响 , 以 及 未 来 国 际 合 作 与 协 调 的 潜 在 需 要 ;

(c) 选 用 经 济 手 段 对 社 会 和 分 配 的 可 能 影 响 及 其 对 策 。

4.41 加 强 对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济 学 的 研 究 和 培 训 活 动 :

(a) 鼓 励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重 新 考 虑 其 课 程 设 置 , 加 强 关 于 可 持 续 发 展 经 济 学 的 研 究 。

(b) 鼓 励 在 这 些 领 域 拥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区 域 性 和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以 及 研 究 机 构 为 政 府 官 员 提 供 培 训 和 研 讨 ;

(c) 鼓 励 产 业 部 门 和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参 加 有 关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的 培 训 。

D.建 立 综 合 的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行 动 依 据

4.42 将 可 持 续 能 力 纳 入 经 济 决 策 , 首 先 要 比 较 明 确 地 衡 量 环 境 作 为 自 然 资 本 的 来 源 以 及 人 类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副 产 品 的 承 载 体 的 重 大 作 用 。 传 统 的 国 民 经 济 衡 量 指 标 ( GNP ) 既 不 反 映 经 济 增 长 导 致 的 生 态 破 坏 、 环 境 恶 化 和 资 源 代 价 , 也 未 计 及 非 商 品 劳 务 的 贡 献 , 并 且 没 能 反 映 投 资 的 取 向 。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和 组 织 认 识 到 , 这 些 不 利 的 影 响 将 会 削 弱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的 基 础 。 为 此 , 需 要 建 立 一 个 综 合 的 资 源 环 境 与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来 监 控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的 运 行 。

4.43 目 前 , 中 国 正 在 进 行 自 然 资 源 核 算 的 研 究 和 试 验 , 并 分 析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的 可 能 性 。 此 类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建 立 资 源 核 算 的 理 论 , 提 出 资 源 评 估 和 定 价 方 法 , 分 析 国 内 有 关 的 资 源 价 格 以 及 国 际 上 同 类 资 源 的 可 比 价 格 , 最 后 提 出 如 何 把 资 源 核 算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的 方 法 以 及 自 然 资 源 的 价 格 政 策 。 在 此 基 础 上 , 中 国 政 府 可 望 逐 步 建 立 一 个 新 的 综 合 核 算 体 系 , 促 进 更 加 合 理 和 经 济 地 使 用 自 然 资 源 。 新 的 核 算 体 系 也 将 改 善 长 期 和 短 期 发 展 政 策 的 协 调 , 并 成 为 协 调 经 济 发 展 与 自 然 资 源 持 续 利 用 和 保 护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

目标

4.44 扩 展 和 完 善 现 行 的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 以 便 在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中 综 合 考 虑 环 境 与 社 会 因 素 。 综 合 的 经 济 和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至 少 包 括 一 个 自 然 资 源 的 卫 星 帐 户 系 统 。

行动

4.45 开 展 建 立 和 实 施 新 的 综 合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的 研 究 , 包 括 :

(a) 改 善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 主 要 由 负 责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的 政 府 部 门 与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密 切 合 作 , 组 织 有 关 研 究 和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应 在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综 合 核 算 体 系 的 建 立 、 完 善 以 及 正 常 运 作 方 面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b) 建 立 评 价 程 序 , 主 要 有 : 政 府 将 同 国 际 机 构 广 泛 开 展 合 作 , 以 加 强 现 有 的 数 据 系 统 , 包 括 第 14 章 中 提 出 的 自 然 资 源 可 持 续 管 理 的 监 测 系 统 ; 提 高 自 然 资 源 数 据 的 采 集 、 管 理 、 分 析 、 审 查 和 系 统 评 价 的 能 力 , 提 高 全 国 的 数 据 的 综 合 应 用 能 力 ; 政 府 将 评 价 各 种 政 策 措 施 , 以 纠 正 导 致 土 地 、 水 、 能 源 和 其 它 自 然 资 源 的 价 格 扭 曲 和 造 成 环 境 恶 化 的 政 策 倾 向 。

4.46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两 方 面 :

(a) 争 取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构 的 支 持 , 获 得 有 关 资 源 环 境 与 经 济 的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的 各 种 方 法 技 术 , 同 时 和 其 他 国 家 的 政 府 开 展 技 术 合 作 和 支 持 , 以 便 进 一 步 研 究 、 检 验 和 改 进 联 合 国 所 提 出 的 概 念 和 方 法 , 使 其 标 准 化 ; 争 取 与 其 他 国 际 组 织 和 国 家 的 合 作 , 如 开 展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和 人 员 的 培 训 , 建 立 、 修 订 和 发 展 综 合 的 资 源 环 境 与 经 济 核 算 体 系 等 ;

(b) 在 联 合 国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政 策 协 调 部 的 支 持 下 , 中 国 将 考 虑 扩 大 现 有 的 研 究 和 实 施 计 划 , 以 便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决 策 工 作 中 利 用 可 持 续 发 展 指 标 , 将 综 合 的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完 全 纳 入 国 家 级 的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 同 时 , 通 过 合 作 来 改 进 国 家 和 省 两 级 的 资 源 环 境 、 经 济 与 社 会 数 据 收 集 ;

(c) 通 过 联 合 国 统 计 处 和 环 境 规 划 署 , 争 取 与 其 他 国 家 在 建 立 综 合 经 济 与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 非 市 场 的 自 然 资 源 核 算 方 法 以 及 数 据 标 准 化 方 面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4.47 机 构 与 能 力 建 设 活 动 , 包 括 :

(a) 加 强 国 家 综 合 的 资 源 环 境 与 经 济 核 算 机 构 以 及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 以 确 保 在 规 划 和 决 策 层 次 上 环 境 与 发 展 的 有 效 结 合 ; 制 订 信 息 交 流 和 技 术 转 让 的 管 理 制 度 、 指 导 方 针 和 机 制 , 以 便 能 最 有 效 和 最 广 泛 地 使 用 综 合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

(b) 提 高 决 策 过 程 中 数 据 收 集 、 贮 存 、 组 织 、 评 价 和 使 用 能 力 , 开 展 综 合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核 算 体 系 所 需 的 各 种 层 次 上 的 培 训 , 包 括 对 从 事 环 境 和 经 济 分 析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和 对 决 策 人 员 的 培 训 等 。

未完待续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人口∶人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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