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游业 | 经济日报 (2001-05-31) |
9 月 1 日起旅行社须投保责任保险 |
据新华社北京 5 月 30 日电 记者从国家旅游局了解到,从 9 月 1 日起,我国境内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应当对下列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害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标准是,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不低于 8 万元人民币,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不低于 16 万元人民币。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