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 发布日期:1991-06-24 |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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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 1991 年 7 月 1 日正式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82) 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 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 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 级起征费。 2.pH 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 pH 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3 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 0.14 元/吨水。 附件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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