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资金征收期延长 5 年
龚红
从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水泥散装率,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方式的转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日前,财政部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延长 5 年,即执行到 2005 年 12 月 31 日止。同时要求,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采取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