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 中国环境报 (2000-09-21)

调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应慎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 葛大陆

  导语: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效果。排放标准体系的调整,一直是环境标准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有人提出“要将单项污染物形态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按工业行业多项污染物形态排放标准”的主张(即,在某一行业的一项排放标准中,汇集水、大气、固废、物理等多项内容———俗称工业行业“小综合排放标准”),并且计划在“十五”计划期间编制该类“小综合排放标准”几十项。对于这样一个在环境标准体系调整中事关重大的问题,值得进行认真的论证与分析。

   目前,我国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有 21 项,其中综合性排放标准 1 项,行业性标准 20 项,涉及 13 个行业。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18 项,其中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10 项,流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 项;跨行业的综合性排放标准有 6 项,行业性排放标准有 12 项,涉及行业 5 个。

  通过最近在全国开展的环境标准工作实施调研结果证明,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基本上满足了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操作性强,是可行的。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制定,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的经验。美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分重视重点污染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按水污染物、有害空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分别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美国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目前,美国环保局已制定了 52 个行业的出水准则和标准。国家排放标准分为三大类:直接排放源排放限值、公共处理设施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源(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预处理标准。

  又如,美国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针对固定污染源制定两种排放标准:新污染源排放标准和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1、新污染源执行标准(NSPS)根据污染源的种类不同而制定。所涉及的污染源基本上是重点源,其他普通污染源的控制采用合理可行的控制技术。

  2、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涉及 41 种污染源 189 种有害空气污染物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标准既适用于现有污染源也适用于新的污染源。新源执行标准与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按照行业(污染源种类)、根据污染控制技术不同而不同。

  纵观欧洲经济共同体 15 个国家,以及加拿大、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尚没有一个国家(地区)按行业制定包括水、气、固废、物理等多项内容的“小综合排放标准”。

  如何看待制定工业行业“小综合排放标准”的可行性呢?我认为:

  1、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缺乏合理性

  近 30 年来,我国对排放标准体系的作用认识上,有时偏向行业性排放标准;有时偏向综合性排放标准。实践的结论是,二者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无法互相替代。综合性排放标准适用性广,以通用性治理技术为依托,适合于中国国情、方便监督执法的环境标准;行业性排放标准以工业行业突出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为依托,适合于工业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控制。制定行业性排放标准应根据中国工业污染源调查和申报资料,按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少排序,分别筛选出主要的重点污染行业,对症控制。并精选特征性控制因子,增加行业生产工艺、规模和处理技术方面的技术规定。

  而制定工业行业包括水、大气、固废、物理等多项内容“小综合排放标准”与上述原则相违背,缺乏合理性。如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重点污染行业不一定就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其大气排放源可能执行大气的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就可以实现控制目标。另外,我国的噪声标准侧重于控制厂界声音强度,固体废物突出在综合处置、利用,如果在一个排放标准内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其效益会事倍功半。

  2、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不利于环境管理工作

  主张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的人认为,“小综合排放标准”可以方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新建项目时只需要用一个标准就可以了,同时还有利于清洁生产。事实果真如此吗?

  众所周知,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控制新源污染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适用的标准不仅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有包括水、空气、声、固废、生态在内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绝不是只用一项标准就可以完成的事项。

  对于重点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来说,应是以达到国家与地方环境标准为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更不能让标准为清洁生产服务。

  我国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体制,均是以污染物排放类别(水、大气、声、固废、放射性和辐射)进行分别管理的,由于专业的区分,执行以污染物排放类别制定的排放标准比执行以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更利于环境管理工作。如果每一项排放标准都是一部“小百科全书”,不仅使整个排放标准体系乱了套,而且还会重复 80 年代排放标准中出现的综合标准与行业性标准前后重叠、适用范围不清,在同一污染物项目标准值间有宽、严和等同多种情况,造成了排放标准之间的矛盾,影响环境管理工作。

  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中,环境标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规范的、统一的、科学的环境标准作为依据,就难以保证政府规范化地行使行政职能,从而影响政府发挥“规划、指导、监督、协调”的作用。

  3、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我国制定的每一项排放标准都要由相关专业的环境科研工作者组成编制组,要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议、各级审查等多个环节才能出台。由于经费紧张,国家给每个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费用仅仅才 5~9 万元。

  如果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不仅每一项排放标准都要由水、大气、固废、物理等方面专业的环境科研人员组成标准编制组,而且在标准编制的每个环节上都要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还要加强编制过程中的协调。据初步估算,编制这样一项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至少需要耗资 40 万元,这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承受的。与其投资 40 万元制定一项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还不如选择几个重点污染行业,制定几项水或大气的单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管理的力度划算。

  总之,制定工业行业的“小综合排放标准”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国家决策部门对此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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