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灾害 人民日报 (2000-08-08)

我国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政策规定


新华社北京 8 月 8 日电(记者 邹清丽)

  去年 3 月 2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开展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规划应包括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目标、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防治的基本措施和预期效果等。预案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

  《办法》同时规定,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地质灾害的预报,《办法》明确,分为五年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长期预报,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中期预报,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以及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临期预报。同时规定了各种预报的发布负责单位。并强调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办法》还规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包括出色完成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者;防止诱发或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抢险救灾有功者等。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并不履行治理责任等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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